我是一名基层地税机关税收管理员,在征收建筑业税收时存在一些问题,现在很多建筑业存在是挂靠经营方式,在征收税款时,我地现在是营业税的纳税确定为挂靠单位,但是个人所得税征收中的纳税人确定为真正的老板,在个人所得税的税率适用的是征收率而不是税率,现在就存在以下问题:1、这种征收方式是不是合法,还是存在程序上有问题,是不是在将真正的老板确定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时,应该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才能确定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2、在依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是不是正确的,是不是应该是依征收率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再依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呢?以上问题是很多征收人员困惑的事,请予以回复为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的规定:
一、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具体征收方式,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而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