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镇农民注册了一个农机专业合作社,在衡阳市地税局珠晖区分局办理税务登记时,三所税管员要我们按注册资金的万分之五交印花税。我们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资金是合作社成员评估的成员实物出资和货币出资的总和,不属于营业账簿,不应征收印花税。请问。到底应不应该交?
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章财务管理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根据现行印花税法规规定,新注册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应在帐薄启用时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贴花。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