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坐落于江面上的浮桥应该按照销售不动产征收税收,还是应该按照转让其他资产计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
“九、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中《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将其他桥梁、架及坝、堰、水道列为代码为03类,属于构筑物,因此,贵公司销售的“浮桥”属于其他桥梁,为构筑物,应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