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给予农户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所称农户,是指长期(1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1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1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3/30489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邮路桥┮瞪E┗Т畹呐卸ㄓσ源罘⒎攀钡某写魈迨欠袷粲谂┗肌1就ㄖ菩《畲睿侵傅ケ是腋没Т钣喽钭芏钤?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