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资委的文件批复电力企业无偿接收地方农电企业增加的权益是否征收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规定:
“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薄;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规定:
“第十条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根据《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
“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根据上述规定,印花税应仅对税目税率表中所列举的凭证缴纳印花税,对于未在税目税率中所列举的合同、协议及书据无需贴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由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如果您所述问题不涉及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书据,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