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企[2009]242号对福利费开支所做的规定仅是财务政策的规定吗?是否适用于所得税税前扣除?它与国税函[2009]3号规定有冲突的地方,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上以何为准。如:“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上是按工资列支还是按福利费列支。财企[2009]242号发文对象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应当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它对国家税务总局有约束力吗?但第七条又同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第八条规定:“以前有关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财务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感觉上又仅是财务核算方面的规定,不适用于税法。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是规范企业对职工福利费的财务核算,而《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规定,二者没有从属关系,互不影响。并且财企[2009]242号文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因此,企业会计处理时参照财企[2009]242号规定,纳税处理时参照国税函[2009]3号规定。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