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税务机关检查出来的免税收入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因为企业少申报免税收入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会影响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所以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非常重要,请总局领导给予答复。谢谢!
首先,免税所得可以弥补亏损。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4号)的规定,企业的某些项目免征所得税。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其次,查补的所得,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因此,您说的情况中,税务机关检查出来的免税收入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