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行按照工资的4%计提了补充医疗保险,并按照员工每年60元建立了台账(仅建立台账,并未打入个人账户)。员工可在60元的范围内报销医药费,如有大病还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经批准后多报销。请问是按照建立台账的时间,还是按照实际报销金额时扣缴个人所得税?大病报销是否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4/276414.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考普鞲鋈怂盟埃翱钣善笠蹈涸鸫鄞伞?BR>
根据上述规定,你行按工资总额4%计提补充医疗保险,在单位内设台账。该保险未向保险公司支付。你公司将计提医疗保险计入台账时,员工未取得所得,不需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一条规定,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贸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参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148号)规定,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为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患重大疾病的职工报销医疗费,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计入职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
依据上述规定,你行计提补充医疗保险后,给员工报销未从社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该报销所得属于该员工取得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该所得应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计缴个人所得税。但若该员工属于患有重大疾病的,单位报销其医疗费部分可视同对其的生活补助费,不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