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2011年11月缴纳2010年度的所得税38942.59元,滞纳金和罚款21008.79元,是否牵扯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我公司如何做会计分录?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一条规定,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漏或错报。
(一)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
(二)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
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重要的前期差错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6901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也可以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主要账务处理。
(二)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等科目;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费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账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8942.9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38942.95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38942.95
营业外支出21008.79
贷:银行存款59951.74
依据上述规定,查补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属于会计差错,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滞纳金和罚款应记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