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根据《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规定,填报“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1日至最后1日;填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季度(或月份)最后1日的累计数。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季度申报时,“实际利润额”对应的“本期金额”列填写本季度的利润额,“累计金额”列填写本年1月1日至本季度最后1日的累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