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未满10年而注销,其以前享受的所得税2免3减半的优惠政策,减免的企业所得税要补回。这个规定现在是否还有效。即如果有一家外商投资企业,2003年注册,经营期未满10年,如果今年注销,则是否要补交以前年度减免的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规定,2008年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附表第19行,属于优惠过渡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第三条关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实际经营期未满10年,不符合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减免税条件的,仍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