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受投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此类情形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的执行日期为界限,分两种情况确认土地成本:
1.自2006年3月2日之后,在投资或联营环节,已对土地使用权投资确认收入,并对投资人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以征税时确认的收入作为被投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据以扣除。
2.在2006年3月2日之前,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3/30489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邮路康夭⒌模煌蹲势笠翟谕恋卦鲋邓扒逅闶保σ酝蹲收呷〉猛恋厥褂萌ㄋЦ兜牡丶劭詈桶垂彝骋还娑ń荒傻挠泄胤延米魑淙〉猛恋厥褂萌ㄋЦ兜慕鸲罹菀钥鄢?/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