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公司通过拍卖购入土地一宗,价值5000万元,拟开发建设商品房,但是由于资金问题一直没有开发建设。两年后该土地已升值至8000万元,通过拍卖将其卖出,获得8000万元存入银行。请问取得土地后不进行开发的转让行为缴纳土地增值税时,是否加计20%的土地成本进行扣除?
《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明确规定:
“(一)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
(二)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缴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是鼓励投资者将更多的资金投向房地产开发。”
按照上述规定,贵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不可以加计20%的土地成本进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