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75号)第二条第九项规定,购置的新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对于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日期为准;对于进口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所载日期为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98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