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对于非居民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第一条有关汇算清缴对象规定: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二、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凡符合参加汇算清缴条件的,都需要进行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