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自1999年11月1日起恢复征收以来,先后经过两次政策调整。第一次是自2007年8月15日起减按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第二次是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利息税。但是利息税的税收征管一直实行分时段计算征免,即居民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不征收利息税,1999年11月1日~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税率征收利息税。2007年8月15日~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按照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2008年10月9日起孳生的利息实行暂免征收利息税的规定。也就是说,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利息税,并不意味着个人从2008年10月9日后取得的利息全部免税,只要存款利息中有来自于2008年10月8前孳生的利息,就要按照税法规定征收利息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