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1992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明确规定“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在开征利息税后,有关国债利息收入的税收政策将继续保持不变,既无论是过去发行尚未到期兑付的国债(记账式国债、凭证式国债、无记名国债和定向国债),还是将要发行的各类国债,均免征利息收入所得税。此举是国家鼓励投资者购买国债的政策体现,投资者在支持国家经济建设和发展的同时,自身也将得到较好的投资回报。
早在1994年,我国就规定,除国债和金融债券外的任何企业债券利息收入都必须纳税,税率为2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利息收入适用20%的比例税率”。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这条规定适用于企业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