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性概念的两类定义
外部性概念的定义问题至今仍然是一个难题。有的经济学家把外部性概念看作是经济学文献中最难捉摸的概念之一。所以,有的干脆就不提外部性的定义,如斯蒂格利茨的《经济学》、范里安的《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等就是这样处理的。但是不下定义就来分析这一问题往往是困难的。因此,经济学家总是企图明确界定这一定义。
但不同的经济学家对外部性给出了不同的定义。归结起来不外乎两类定义:一类是从外部性的产生主体角度来定义;另一类是从外部性的接受主体来定义。
前者如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的定义:“外部性是指那些生产或消费对其他团体强征了不可补偿的成本或给予了无需补偿的收益的情形。”后者如兰德尔的定义:外部性是用来表示“当一个行动的某些效益或成本不在决策者的考虑范围内的时候所产生的一些低效率现象;也就是某些效益被给予,或某些成本被强加给没有参加这一决策的人”。用数学语言来表述,所谓外部效应就是某经济主体的福利函数的自变量中包含了他人的行为,而该经济主体又没有向他人提供报酬或索取补偿。即:
这里,j和k是指不同的个人(或厂商),Fj表示j的福利函数,
是指经济活动。这函数表明,只要某个经济主体Fj的福利受到他自己所控制的经济活动Xi的影响外,同时也受到另外一个人k所控制的某一经济活动Xm的影响,就存在外部效应。
上述两种不同的定义,本质上是一致的。即外部性是某个经济主体对另一个经济主体产生一种外部影响,而这种外部影响又不能通过市场价格进行买卖。这就是作者对外部性的定义。前述两类定义的差别在于考察的角度不同。大多数经济学文献是按照萨缪尔森的定义来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