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分消防负荷等级并确定其供电方式的基本出发点是:考虑建筑物的结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事故后果等。
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对消防负荷等级按照高层建筑类别规定如下:一类高层建筑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按不低于一级负荷要求供电。消防负荷等级的划分是在参照电力负荷分级原则的情况下划分的。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建筑物、储罐、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负荷等级规定如下:
(1)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库房,其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下列建筑物储罐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①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0L/s的工厂、仓库;
②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5L/s的易燃材料堆场、甲类和乙类液体储罐或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或储罐区;
③超过1000个座位的影剧院、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每层面积超过3000m^2的百货楼、展览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3)按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物。当供电不能满足要求。应设自备发电设备。
(4)除(1)、(2)条外的民用建筑,储罐(区)和露天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