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高压给水系统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当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³;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m³。
2、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
3、并联给水方式的分区消防水箱容量应与高位消防水箱相同。
4、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5、除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外,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高位消防水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