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主控项目
10.1.1试运行前,相关电气设备和线路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试验合格。
10.1.2现场单独安装的低压电器交接试验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10.2一般项目
10.2.1成套配电(控制)柜、台、箱、盘的运行电压、电流应正常,各种仪表指示正常。
10.2.2电动机应试通电,检查转向和机械转动有无异常情况;可空载试运行的电动机,时间一般为2h,记录空载电流,且检查机身和轴承的温升。
10.2.3交流电动机在空载状态下(不投料)可启动次数及间隔时间应符合产品技术条件的要求;无要求时,连续启动2次的时间间隔不应小于5min,再次启动应在电动机冷却至常温下。空载状态(不投料)运行,应记录电流、电压、温度、运行时间等有关数据,且应符合建筑设备或工艺装置的空载状态运行(不投料)要求。
10.2.4大容量(630A及以上)导线或母线连接处,在设计计算负荷运行情况下应做温度抽测记录,温升值稳定且不大于设计值。
10.2.5电动执行机构的动作方向及指示,应与工艺装置的设计要求保持一致。
——摘自《GB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0.1、10.2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