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景观照明设计应服从城市景观照明设计的总体要求。景观亮度、光色及光影效果应与所在区域整体光环境相协调。
2、当景观照明涉及文物古建、航空航海标志等,或将照明设施安装在公共区域时,应取得相关部门批准。
3、景观照明的设置应表现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特征,并应显示出建筑艺术立体感。
4、对于标志性建筑、具有重要政治文化意义的构筑物,宜作为区域景观照明设计方案的重点对象加以突出。
5、城市繁华商业街区的景观照明宜结合店牌与广告照明、橱窗照明等进行整体设计。
6、城市景观照明宜与城市街区照明结合设置,应满足道路照明要求并注意避免对行人、行车视线的干扰以及对正常灯光标志的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