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劳动部(60)中劳护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构成重伤事故。
(1)经医师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伤害。
1)大姆指轧断一节的。
2)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轧断一节的。
3)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展的残废可能的。
(7)脚部伤害。
1)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
2)局部肌腿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