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各级调度中心控制室(有调度操作指挥关系时)和直接调度的主要发电厂与重要变电站间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通信通道。
(2) 所有新建的发、送、变电工程的规划与设计,必须包括相应的通信通道部分,并与有关工程配套投入运行。通信通道不健全的新建发电厂和变电站不具备投入运行的条件。
(3) 通信网规划建设应综合考虑作为通信、调度自动化、远动、计算信息、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通道。
(4) 如某些特定通道中断会影响电网的可靠运行,则必须从规划设计与运行上及早安排事故备用的通道或其他措施。
(5) 通信设备应有可靠的电源以及自动投入的事故备用电源,其容量应满足电源中断时间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