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影剧院观众厅在演出时的照度可根据视觉适应所要求的照度级变化,宜为2~5lx。
2.观众厅照明应采用平滑调节方式并应防止不舒适眩光(选用低亮度光源并使光源不处在观众的视野之内),以及不致有碍正常演出和放映影片,并易于从顶棚内进行维修灯具。当使用调光式荧光灯时,光源功率宜选用统一规格。
3.观众厅照明应根据使用需要可多处控制(如灯光控制室、放映室、舞台口以及前厅值班室等处控制),并宜设有值班清扫用照明(其控制开关宜设在前厅值班室)。
4.观众厅及其出口、疏散楼梯间、疏散通道以及演员和工作人员的出口,应设有应急照明。观众厅的出口安全标志灯宜选用可调式(演出时减光40%;正常进出观众厅时减光20%;事故时全亮),以不妨碍观众的正常欣赏。
5.剧场建筑的质量标准为甲、乙等级的观众厅应设置座位排号灯,其电源电压不应超过36V,并可利用座位排号灯兼作疏散标志灯。
6.化妆室照明宜选用高显色性光源、高效灯具。光源的色温应与舞台照明光源色温接近。演员化妆台宜设有安全超低压36V以下的照明电源插座,也可与化妆镜组成镜箱照明形式。
7.为适应多种使用功能的需要,宜在门厅配置预留电源,供举办展览时连接临时照明之用。
8.当需要设置电视转播或拍摄电影等用电源时,宜在观众厅两侧装设容量不小于10kW、电压为220/380V三相四线制的固定供电点。
9.影剧院前厅、休息厅、观众厅和走廊等直接为观众服务的房间,其照明控制开关应集中在前厅值班室或带锁的配电箱内控制。
10.在前厅、休息厅、观众厅和后台应设置开幕信号,其信号控制应设在舞台监督调度台上。
11.舞台和观众厅照明线路应采用铜芯导线穿金属管或护套为难燃材料的铜芯电缆配线。
12.在伸出式舞台区上空(顶棚上或吊顶内)应预留电动吊钩电源,以备演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