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频单位或个人申请使用频率需要经过申请与受理、预指配频率、频率指配三个程序。
申请与受理:单位或个人因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如果申请涉及两个以上的省,涉及境外使用频率以及中央国家机关使用频率,应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使用频率,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在地、市范围内使用频率,则向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的派出机构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受理。
预指配频率: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行政和技术审查,对属于本级审批且符合条件的,经过必要的频率协调后预指配频率;对属于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的,提出审查初步意见,报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频率指配:用户在收到预指配频率通知后,需进行网络设计、电磁环境测试和必要的电磁兼容性分析,提交相关技术报告。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技术报告进行审查,通过后指配频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