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制的美国,在环境立法方面,主要是由各个州独自进行。当前,以加利福尼亚州的
“加州 65提案”、“加州 SB20/50 ”和“加州AB1109”对企业影响尤为显著。为了统一美国对外贸易和各州之间对电子电气产品中特定物质的限制法规,2009年5 月美国德克萨斯州一众议员提出了H.R. 2420,又称为美国RoHS。H.R. 2420 对美国1976年制定的《有毒物质控制法案》(Toxic Substances Control Act ,TSCA )作出修订,增加了关于电子电气产品中特定有害物质的限制要求。提案中所指的电子电气产品是指工作电压在300 伏特以下,直接用于传输、分配或控制电流的产品,或使用电力的电弧焊接、照明、信号保护和通讯产品、医疗成像产品,及电动机和发电机。提案建议2010年7 月1 日生效,并要求此日期之后禁止生产和进口的电子电气产品均一材质中含有特定有害物质,其限制与欧盟 RoHS 指令一致,即镉为0.01% (100 ppm ),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分别为0.1%(1000 ppm)。
H.R. 2420提案也豁免了一些产品,如固定设备中使用的产品和组件(不包括照明设备)、医疗诊断成像和治疗设备、蒸汽涡轮发电器及组件、高强度放电灯,及为工业或专业用途设计的电弧焊接和等离子切割设备等。同时,提案也对某些特殊产品中铅、镉、汞或六价铬的限制予以豁免。该提案一旦被采纳,相关管理机构将在2009财政年内获得高达100 万美元的政府拨款,来用于法规的实施工作。美国联邦政府对于本法案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