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在开发、利用、保护?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5/315630.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透纳苹肪持校母髦止叵档挠性际Φ脑颉⒐嬖颉⒐嬲潞椭贫鹊淖艹疲潜;と死嗷肪车姆桑窃?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4/264228.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国际法中自成体系的一个分支,它与国内环境保护法有着密切的联系,是一国国内环境保护法的组成部分。它的主体是国际社会中因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而产生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客体是因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共同指向。目前仅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登记的,有关国际环境保护的公约、条约、协定等国际环境法文件就达150多件。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作为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内容和要求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从事环境执法也必须注意到国际环境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