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其种类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书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管理本部门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