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八十一条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解释]本条是关于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根据《国防法》的规定,国家在依照宪法规定宣布战争状态时,采取各种措施集中一切人力、物力、财力,以抵抗侵略,保卫祖国。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必须完成规定的动员任务,这是每一个公民和组织应尽的义务。对于拒绝履行这一义务,情节严重的,根据本条规定,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条规定的行为,战时才构成犯罪。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
2.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
3.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拒绝军事征用的行为。根据《国防法万规定,国家根据动员需要,可以依法征用组织和个人的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对因被征用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拒绝军事征用”是指行为人故意不将被征用的物品交付部队使用的行为。
4.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造成严重后果;影响了部队完成任务;经反复教育、动员仍不交付等情况。
根据本条规定,对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