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解释]本条是关于管制的期限和管制刑执行机关的规定。本条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管制期限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管制的期限,最高为二年,最低为三个月。
第二款是关于管制刑执行机关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由人民法院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即对管制刑的执行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这个权力。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管制的具体机关应当是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及相当于县级的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执行期满,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
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分子执行管制刑时,应当注意贯彻群众路线,即充分发挥有关单位或基层组织的作用,依靠群众,监督犯罪分子遵守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