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震减灾法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23:53:43百科知识库

防震减灾法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防震减灾法第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四条内容如下:

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

本法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监测台网的监测设施、设备、仪器和其他依照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地震监测设施、设备、仪器。

主旨

本条是关于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是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基础和条件,为了保证地震监测预报工作有效地开展,防震减灾法突出强调要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本条从三个方面规定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一是正面肯定了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二是对组织和公民设立了禁止性的法律义务,即不得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三是对受依法保护的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含义作了界定。根据本条规定,受依法保护的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监测台网的监测设施、设备、仪器和其他依照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地震监测设施、设备、仪器。受依法保护的地震观测环境的范围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

二、地震监测信息是否准确、及时、连续、可靠,是进行震情监视和预报的重要前提条件。因此,保证地震监测系统正常运转,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不受干扰和破坏是十分重要的。1979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地震局颁布的《关于保护地震台站观测环境的暂行规定》对保护地震台站的观测环境起过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蓬勃发展,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原来的《暂行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急需修改和完善。据调查,近几年来,国家一些部门、地方和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在一些地震台站附近建设各种工程,设置影响观测工作的设施或进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活动,破坏了地震观测环境,人为地造成干扰,严重影响了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另外,还有不少地震监测设施被破坏或被盗窃,观测工作被迫中止。统计数字令人触目惊心,全国有三分之一的地震台站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约有五分之一的地震台站受到严重干扰无法正常工作不得不搬迁,积累多年的宝贵观测资料被迫中断废弃,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而且这种情况大有越演越烈的趋势,如不采取坚决措施,势必影响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进行和防震减灾目标的实现。因此,1994年1月10日国务院发布了《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使得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三、地震监测设施系指按照地震监测预报及其研究工作的需要,对地震信息和与地震孕育及发生有关的地球物理场、地壳形变场、地应力场、地球化学场等地震前兆信息进行观测、储存、处理、传递的专用设备、附属设备及有关的设施。按地震监测工作方式,可以将地震监测设施分为三大类,即:地震台(站)监测设施、地震遥测台网设施和其他地震监测设施。

1.地震台(站)监测设施:是各种地震台(站)的监测设施的总称。每个台(站)可能有一种或者多种观测手段。目前我国使用的地震及其前兆观测手段主要有:地震观测(测震学),地壳形变观测(含地倾斜、应力、应变、重力、空间大地形变测量、断层形变测量等),地磁地电观测(含地磁、地电、地磁波等),地下流体观测(含氡、汞、离子等地球化学分析及水位、流量、地温等观测)等。

2.地震遥测台网设施:是指采用先进的遥测技术,根据监测工作的需要布设的地震遥测台网的监测设施。地震遥测台网一般由接收中心和多个遥测点(子台)及中继站组成。遥测点和中继站不需要专人值守,数据可以自动采集,以有线或无线方式传输到台网接收中心,进行集中记录和数据处理。

3.其他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台(站)监测设施和地震遥测台网设施以外,用定期观测方式获取地震活动前兆信息的地形变、地磁、重力、地电等观测项目的野外测线和测点的测量标志及其保护设备、设施、测量场地以及专用道路等。

地震观测环境是指保障地震监测设施正常发挥工作效能的周围各种因素的总体。用于记录地震活动和捕捉地震发生前各种前兆信息的各类地震监测仪器,都必须排除各种非地震因素的干扰,才能准确、真实地记录到所需的信息。例如:测震仪器观测地震活动时,需要记录地震波信号,这就要求在测震台附近一章范围内不应存在有可能影响仪器正常工作的人为振动源(如爆破、各类机动车辆、各类机械产生的振动等)。地磁、地电测量仪器观测的是地下产生的磁、电信号,这就要求在地磁、地电台附近一定范围内不能有影响仪器正常工作的人为干扰磁、电场(如电气车辆、电缆电器设备、大量铁质性物体等)。在地形变、重力测量点周围一定范围内不得施工、堆放物品。在地震观测用水井(点)的附近或同一含水层不得大量取水和污染水源等。诸如上述保障地震监测设施得以正常发挥工作效能的周围各种因素的总体,即为本条所称的地震观测环境。

四、对于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本条首先明确“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表明了国家对保护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基本方针,就是实行和坚持依法保护,使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它的基本内涵包括四个方面:第一,立法机关应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制定法律法规,并形成体系。除了本法外,国务院以及地方可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定。第二,政府和公职人员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对地震监测设施及观测环境实行依法保护。第三,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执法,确保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观测环境的法律法规得以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四,全体公民了解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树立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意识,自觉维护和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

对于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本条做了两项基本规定。其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这是一条禁止性的原则条款,主要指损毁、偷窃地震监测设施,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妨害地震监测设施正常工作的各种活动,危害、破坏地震观测环境等。其二,地震观测环境应当依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该保护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40号令发布的《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已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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