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主旨
本条关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并表监管的含义
一般而言,并表监管是指母国监管当局在合并资产负债表基础上,对银行或银行集团在全球范围内面临的所有风险予以监督控制,而不论其机构注册于何地的一种监管方法。并表监管是20世经60年代,银行业务国际化迅速发展对银行监管提出的要求,源于欧美等金融发达国家银行监管的法律实践。
并表监管中所说的“母国监管当局”通常是指银行或银行集团的母行或总部所在国的银行监管机构;与之相对应,“东道国监管当局”通常是指银行或银行集团的境外机构所在国的银行监督机构。银行集团既包括银行直接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也包括集团内的非银行机构和金融附属公司。
并表监管不同于财务会计并表。并表监管既是定性监管,也是定量监管,而财务会计并表只是一个定量的会计处理过程。合并账目有助于并表监管,但并不充分。在业务和风险性质截然不同时,合并账目不一定合适;某些风险,如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也需要在当地进行管理;而且,若存在对资本自由流动的法律限制,合并账目则可能人为地抵消风险。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总结的有效并表监管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1.监管当局应当了解银行集团的整体结构和主要业务,包括由其他机构直接监管的业务;
2.监管当局确保银行集团总部全面监测、有效控制其境内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各项业务,监督整个集团内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情况,定期获取并核实所有境内外业务的信息;
3.监管当局有权全面审查银行从事的各项银行和非银行业务,无论是银行直接从事的业务(包括海外机构的业务),还是通过附属机构间接从事的业务;
4.监管当局的监管框架能够评估一家用银行或银行集团从事的非银行业务给这家银行或银行集团带来的风险;
5.监管当局有权要求银行集团在并表基础上达到审慎监管标准,包括资本充足率、风险集中等标准,并确定哪些标准适用于单个银行,哪些适用于并表的银行,哪些对两者均适用;
6.监管当局能够收集各个银行集团的并表财务信息;
7.监管当局有权对银行集团的境外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8.监管当局有权要求银行集团的母公司和附属机构采取纠正措施,必要时限制银行集团整体的业务范围和开展这些业务的海外场所等等。
二、并表监管的要求与目的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原则20明确提出:“银行监管的一个关键要素是监管者要有能力对银行组织进行并表监管。”同时,核心原则的其他四条原则也都不同程度地涉及了并表监管,原则18规定:“监管者必须具备在单个和并表的基础上收集、审查和分析各家银行的审计报告和统计报表的手段。”原则23规定:“银行监管者必须对其活跃的国际银行组织实施全球性并表监管,对这些银行组织在世界各地的所有业务进行充分的监测并要求其遵守审慎经营的各项原则,特别是其国外分行、合资机构和附属机构的各项业务。”原则24规定:“并表监管的一项关键因素是与各有关监管者特别是东道国监管当局建立联系,交换信息。”原则25规定:“银行监管者……从并表监管的目的出发,有权分享其母国监管当局所需的信息。”另外,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具体指导性文件还有1979年3月的《对银行国际业务的并表监管》和1996年10月的《跨境银行监管》等。香港金管局也发布了《对金融集团的并表监管》。目前,在银行监管比较完善的国家和地区,并表监管的理念已经渗透到监管当局的所有相关监管法规中,并表监管的做法也已广泛运用于监管当局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过程。
随着混业经营和银行业国际化、金融市场全球化、一体化的发展,银行机构为扩展利润空间,增强竞争能力,纷纷在境内外广泛设立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银行、非银行甚至非金融业务。近几年来,在国内外均出现了许多大规模的银行集团。但银行集团的一家附属机构限于困境,就可能影响公众对整个银行集团的信心。实行并表监管,有助于促进整个银行集团的稳健经营,保持公众对整个银行集团的信心。
具体来说,并表监管有以下三个目的:1.无论银行在何处经营,都能受到有效监管;2.防止资本的双重杠杆作用(double-leveragingofcapital);3确保银行集团不论在何处注册,其经营风险都能在全球基础上进行评估和控制。
目前,我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并表监管,尚停留在完善财务会计并表的层次上,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和监管实践与并表监管的国际最佳做法相比还有很大的距离。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并表监管作出规定是提升我国银行监管水平的一项重要内容。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