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八条内容如下:
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由行政机关承担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要逐步由专业技术组织实施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从国外的经验看,对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由行政机关实行事前许可制的很少,一般是由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技术标准生产,自己检测,就可以进入市场;如果没有按照标准执行,一旦查出,企业要受很重的处罚。只有对药品、食品、机动车、化工产品等少数产品才需要事前许可,一般由行政机关委托专业技术组织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发给批准证书才能出售。对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许可,主要是看其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和经济技术规范,符合的,就应当许可,不符合的就不许可,比较客观,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不一定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来管理,可以由专业技术组织实施,行政机关作事后的监督。由专业技术组织实施,充分发挥专业技术组织的特长,有利于节约社会资源,是社会发展的趋势,也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则。目前,我国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和物品实行行政许可制管理的越来越少,一般实行强制认证制度,大部分设备、设施、产品和物品都由专业技术组织负责检验、检测、检疫,符合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由专业技术组织出具检验、检测、检疫报告,然后由国家质量认证中心发给认证证明。只有一小部分由行政机关实行许可证管理,如电梯、压力锅炉、药品、民用爆炸物品,等等。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机关才能实施
根据西方的理论,政府是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不过政府提供的这些服务产品是其他市场主体不能提供的,如办理国防、外交,维护社会治安,提供基础设施建设等等。如果其他市场主体也能提供,政府就应当退出。如果按照这种理论来衡量对设备、设施、产品和物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这些并非政府所长,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可以承担这些服务。因此,政府要从这些领域退出。本法将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对设备、设施、产品和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限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的范围内。这样,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对设备、设施、产品和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就比较少。
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
由专业技术组织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和物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发展趋势。由于我国各种专业技术组织数量众多、水平参差不齐,如果不限定条件,放手让专业技术组织去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就会乱,达不到对设备、设施、产品和物品监管的目的。因此,本法规定要“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
三、专业技术组织对其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专业技术组织作为中介组织,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和物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可以收取费用。根据权利与责任相一致原则,专业技术组织应当对其检验、检测、检疫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专业技术组织不认真负责,让不合格的设备、设施投入使用,不合格的产品、物品进入市场,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样规定,能够督促专业技术组织勤勉、敬业,把好质量关。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