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五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着作权法第五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五十一条内容如下: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着作权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民事违法行为可以给予民事制裁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宪法赋予人民法院行使国家的审判权。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违约者、侵权者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十种方式,第二款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第三款是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手段”由此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不仅可以判决违反民事法律义务的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且还可以对损害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给予民事制裁。此次修改着作权法,增加了本条的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着作权侵权案件时,发现侵权人有违法所得,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将没收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没收侵权复制品以及其他违法活动的财物,目的是防止侵权人继续从事侵权行为,根除其从事侵权活动的能力。没收侵权复制品后,应当予以销毁;对没收的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要予以拍卖,将拍卖收入上缴国库。
本条规定是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上述民事制裁措施,也可以不主动采取。那么对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和侵权复制品是不是就不作处理了呢?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审理着作权侵权案件时,如果发现侵权人还有违法所得没有收缴的,以及还有侵权复制品和其他违法财物没有销毁或者没收的,可以向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追究侵权者的行政责任。人民法院认为侵权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可以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