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九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处罚。
主旨
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有关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这次修改药品管理法的过程中,很多部门、地方和企业提出,目前药品价格过高,不合理的虚高定价和大折扣、高回扣,大大加重了国家和广大患者的负担,并诱发腐败,新修改的药品管理法应对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药品价格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因此,本法在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七条对药品价格问题作出了规定,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提出了以下要求:(1)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合理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2)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执行,不得擅自提高价格;(3)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4)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明码标价,禁止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实施任何价格欺诈行为;(5)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如实提供药品的生产成本;(6)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违反者要依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七条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的,应当依照价格法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未依法合理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的,根据价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当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擅自提高价格的,根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有不正当的价格行为或者价格欺诈行为,谋取暴利的,根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明码标价的规定的,根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药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如实提供药品的生产成本,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未依法如实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购销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根据价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关于药品价格管理规定的,应根据价格法的上述规定以及价格法的其他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