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内容如下:
药品价格和广告,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药品价格和广告问题的法律适用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并于1998年5月1日起施行;在1994年10月2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并于1995年2月1日起施行。价格法对于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政府的定价行为、价格总水平调控、价格监督检查以及违反价格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广告法则对广告的基本准则、广告活动、广告的审查及违反广告法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价格法、广告法是分别规范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广告问题的一般法。而在本次修改的药品管理法中,又针对药品价格和广告的问题,作出了专门的规定。药品管理法关于药品价格和药品广告的规定,属于特别法的规定。因此,按照立法法关于特别法的规定优先于一般法适用的规定,对涉及药品价格和药品广告的问题,药品管理法有规定的,适用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管理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价格法和广告法的规定。本条重申了这一原则。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