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草原法第三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六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割草场和野生草种基地应当规定合理的割草期、采种期以及留茬高度和采割强度,实行轮割轮采。
主旨
本条是从保护和合理利用天然草原出发对割草场和野生草种基地的草原进行轮割轮采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割草场和野生草种基地是我国草原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割草场是指牧区草原、农区草山草坡,以及栽培草地中能够进行割草的生产地段,它是草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合理利用割草场,充分贮备越冬用干草,对于减少由于饲草不足造成的家畜死亡,减轻草原畜牧业损失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充分利用缺水草场的重要措施。由于一些地方对割草场的利用不合理,连年过度刈割,造成割草场退化严重,干草产量和质量下降。割草场实行轮割,就是按草场生产水平,有计划地确定轮流割草场地及刈割年限,同时采取轮流休闲与培育,使草场植物贮藏足够的营养物质并形成种子,有利于草场植物生长条件的改善和种子的繁殖。合理利用割草场,除了实行轮割以外,还要根据草地类型、草场优势植物种类以及自然条件确定合理的割草时期和留茬高度。割草期是影响割草场单位面积产量和干草品质的一项重要因素。确立适宜的割草期应当考虑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要根据牧草生长期内割草场产量动态和牧草营养物质积累动态规律,确定在单位面积营养物质总收获量最高的时期进行收割,即同时兼顾草场产量和干草品质;二是还应当考虑割草期对下一年草场产量的影响。科学实验证明,一般情况下,一年一次利用的割草场的适宜割草期应在主要草种的开花期.留茬高度也是影响干草产量和品质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来说,牧草刈割后的留茬高度越高,干草的收获量越低,同时草场产量的损失也就越大,反之亦然。但是,留茬过低,将引起下茬或下一年牧草的生长和产量。因此,确定适宜的留茬高度,也要统筹考虑当年和以后的干草产量。科学实验证明,一年一次利用的割草场的适宜留茬高度在5厘米左右;一年两次刈割的割草场第二次刈割留茬高度应在6-7厘米;如果割草场地面不平整,留茬高度应在8-10厘米。
野生草种基地是我国重要的种质资源“宝库”,具有重要的科研和生产价值,合理保护和利用野生草种资源,对保持我国生物多样性和实现野生草种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作用。野生草种基地实行轮采,就是按一定顺序逐年变更采种时期,地点和强度,同时采取轮流休闲与培育,使牧草形成的种子落入原草场中,有利于草场植物繁殖更新。适宜的采种期应当根据牧草种子的成熟程度、落粒特性和收获方法来确定。一般牧草种子应当在腊熟期和完熟期进行收获。使用康拜因收获时,可在完熟期,使用人工收获,可在腊熟期。落粒性强的牧草种子,应及时收获,尽可能缩短收获期。
依照本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椐据割草场和野生草种基地的具体情况,规定适宜的割草期、采种期及留茬高度,并实行轮采轮割,以达到合理永续利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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