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九条内容如下: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主旨
本条是对税务代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规定的税务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纳税事宜的民事代理行为。
实行税务代理制度,是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它的出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改革和开放不断发展深化,税收制度也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实行分税制后,中央税由国税局征收,地方税由地税局征收,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要根据不同税种向国税局和地税局分别办理缴税事宜,一些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受时间或专业知识限制,希望委托代理人代办税务事宜。本条的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办税务事宜提供了法律依据。
由于税务代理在我国经验不多,本条仅就税务代理制度的确立作了原则规定,有关税务代理关系的建立、税务代理人应具备的条件、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税务代理人的责任及代理关系的终止等,需要经过实践,总结成功经验后,再制定为法律。目前从事税务代理可以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办理。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