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二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二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二十一条内容如下:
澳门特别行政区执法人员依法拘捕的涉嫌犯罪的人员,查明是澳门驻军人员的,应当移交澳门驻军羁押。被羁押的人员所涉及的案件,依照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主旨
本条是关于澳门特区执法人员拘捕涉嫌犯罪的澳门驻军人员的移交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澳门特别行政区执法人员是指澳门特别行政区警务处、廉政公署、海关等执法机关中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按照本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规定拘捕犯罪嫌疑人后,查明是澳门驻军人员的,无论其涉嫌犯罪的案件应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管辖,还是由军事司法机关管辖,都应当先与澳门驻军的有关部门联系,并立即将犯罪嫌疑人移交澳门驻军羁押。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将军人和其他嫌疑人羁押在一起,以维护军人的尊严,保守军队的秘密。移交驻军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涉及的案件依照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管辖,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即可实施管辖,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取证的,应当与澳门驻军司法机关联系,澳门驻军司法机关应给予协助。如果该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案件,依照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应当由军事司法机关管辖的,则由军事司法机关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
自1976年后,澳门不再驻军因此,澳门现行法律中没有关于军地司法管辖冲突与衔接的规定。但无论在内地,还是目前的香港,有关法律都规定,军人被地方执法人员依法拘捕后应当移交军方处理。198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几个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现役军人在地方作案被当场抓获的,当地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将其拘留,移交其所在部队保卫部门处理。回归前,香港《警察条例》第53条第(4)项规定,警察署根据拘捕令所拘捕的人员为英军人员的,警察署主管应将其移交英军有关当局拘留。香港驻军法也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人员依法拘捕的涉嫌犯罪的人员,查明是香港驻军人员的,应当移交香港驻军羁押。澳门驻军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是参考了内地的做法以及香港驻军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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