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23:18:04百科知识库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内容如下: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文明服务,并依法接受监督。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与海域使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主旨

本条是关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秉公执法,并不得参与和从事与海域使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第1款是关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秉公执法,并依法接受监督的规定。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工作效率,保证执法工作质量。本款规定包含两层含义:

(一)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加强队伍建设方面的要求。由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肩负着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的职责,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因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其队伍的建设,不仅要提高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的政治素质,还要不断提高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的业务素质。这样才能保证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得以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提高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的政治素质,就是要使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能够熟悉党在海洋管理方面的各项方针政策,并将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在实际工作中全面、完整、准确地贯彻下去。提高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就要使海域使用监督管理人员能够熟悉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这是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具备的专业素质。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和有立法权的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规中有关海域使用管理的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就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海域使用管理法,以及国务院根据这部法律制定的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立法权的各级地方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制定的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办法。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的任务和职责要求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熟悉广义的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民法通则、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渔业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刑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等。不仅要熟知其中的规范。还要了解各规范之间的关系,并能够掌握和运用这些规范正确处理监督检查中碰到的法律问题。此外,提高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的业务素质,还包括要使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熟悉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内容、标准、程序等。

(二)对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文明服务,并依法接受监督。这里所称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中直接从事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任务的行政执法人员。这些监督检查人员是代表国家对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责任重大。因此,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文明服务是对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职业道德和执法能力的基本要求。秉公执法,就是要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过程中,坚持原则,不为利所诱,不为情所动,更不为强权和暴力所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在法律、法规面前人人平等。忠于职守,就是要一丝不苟地对待本职工作,兢兢业业地做好本职工作,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清正廉洁,就是要作风清廉,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亲朋好友谋取任何私利。文明服务,就是要礼貌待人,文明执法,热情服务。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还要依法接受包括来自行政监察机关、各级政府和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依法接受监督从另一角度讲,也可以看做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主动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这是因为海域使用管理涉及的问题很多、范围很广、领域很宽,但是就海域使用管理的复杂性及监督检查的艰巨性来讲并非人人皆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仅靠自己的力量要做到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全面有效实施是有困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一方面要严格依法行政。另一方面还要主动向有关领导机关如各级政府、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海洋监督检查工作,争取有关领导机关的支持;并经常向环保、海事、渔业等有关部门,以及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加强工作联系与配合,争取这些机关的支持。此外,还应争取社会舆论的支持,将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置于全社会监督之下。

二、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与海域使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规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参与和从事与海域使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因为法律赋予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就要求其不得与海域使用有关的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存在特殊关系。如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或从事了与海域使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与使用海域的生产单位、经营单位构成利益上的关系,必然使其丧失公正性,并影响执法的权威。同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公务人员,也不得参与和从事与海域使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将会影响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正确实施,甚至诱发腐败的现象。因此,本款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与海域使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做出了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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