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法第六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23:13:21百科知识库

水法第六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水法第六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三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本级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层级监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是这次修订《水法》新增加的规定。为了确保国家行政权力在既定的范围内和预定的轨道上运行,需要在行政管理领域设置监督制度。行政监督制度根据其监督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的外部监督以及行政机关内部上级行政机关和专门机关进行的内部监督。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又包括上级机关进行的层级监督、审计机关进行的审计监督以及监察机关进行的行政监察。

二、本条规定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监督,属于内部层级监督。层级监督制度是基于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各级政府对其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领导关系而产生的,其实质是领导者管理和控制被领导者的一种方式。我国各级行政机关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原则,下级服从上级。层级监督制度是人民政府法律监督系统中最基本、最经常的监督形式,其监督方式多种多样,如工作报告、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备案、专案调查以及惩戒等。

三、行政机关内部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进行的层级监督,是政府组织法确定的制度。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6条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根据这一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发现其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失职行为时,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如果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改正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撤销其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要求其重新依法作出正确的决定,或者直接改变违法的行政决定。对有关机关工作人员也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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