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水法第二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九条内容如下:
国家对水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按照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移民安置应当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安置地区的环境容量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因地制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移民经费列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
主旨
本条是对水工程建设移民安置方针、原则、规划和经费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新中国成立后,全国进行了大规模的水利水电建设,共修建了大、中、小型水库(水电站)8.4万多座,各类堤防24万公里,水电装机已达7680万千瓦。水利水电工程,在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我国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也造成了1000多万人的搬迁安置。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所限,移民中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对移民工作给予高度重视。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移民经济发展的方针和政策。所谓开发性移民是指把工程建设移民所列投资统筹考虑,除去必须的一次性补偿外,主要部分作为发展资金,由政府来领导、组织移民进行经济开发。开发性移民安置的关键是从单纯补偿性安置的传统做法中解脱出来,改消极赔偿为积极创业,变救济生活为扶持生产,党和政府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移民安置,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广开生产就业门路,帮助移民建立稳定的生产生活基础,真正把移民的生产生活安排好,达到安居乐业,长治久安。
二、1986年,国务院提出了开发性移民方针,明确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同时要求从1986年起,新建、扩建、续建水库工程的移民经费与工程概算一并审定,并包干使用。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对水库移民安置的指导思想、前期工作、补偿标准、实施管理等做了明确规定。1996年,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部、水利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出通知,决定1986年后投产的水电站(水库)设立后期扶持资金,具体提取标准是每度电不超过5厘钱,人均年扶持标准为250元-400元,扶持期限为10年。199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将库区移民扶持纳入了“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范畴,并在1996年12号文件中明确要求适当提高库区建设基金和库区维护基金的标准,以增加对移民的投入。
为了把移民工作做好,在组织实施过程中,通常要求达到三个同步:一是移民安置进度同枢纽工程建设同步,不拖工程建设的后腿,保证工程能按时投入使用;二是专业项目迁建同移民搬迁同步,为移民搬迁安置创造良好条件,方便移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三是移民生产安置同移民生活安置同步,使移民搬迁后的生产生活门路得到真正落实,尽快达到或超过搬迁前的水平。
三、移民规划是水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要依照有关规定会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移民安置区的自然、社会、经济等条件,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对移民的环境容量提出翔实可信的分析意见、对移民安置方式、生产安置途径、条件、措施等技术经济措施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并合理计算其补偿投资,为地方政府顺利进行移民安置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和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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