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气象法第三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六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根据本法第十三条规定,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合格,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在气象业务中使用。违者并造成危害的,就要依照本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二、根据本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并造成危害的。反之,如果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没有造成危害的,不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根据本条规定,追究违法行为人法律责任的形式只有行政责任一种形式。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行政责任,按照本条规定,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依法追究。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在执法过程中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等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警告,即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人给予一种较轻的行政处罚,其目的主要是对违法行为人给予批评教育,敦促其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接到警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改正。警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2.罚款,所谓罚款是指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对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制裁,以补偿其造成的损失或者加强惩戒作用。根据本条规定,这种罚款是一种并罚的行政处罚措施,即它在本条中不能单独使用,而是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等具体情况,在作出警告处罚的同时,决定是否给予罚款的处罚,这种处罚可以处,也可以不处。本条规定的具体罚款数额是五万元以下,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幅度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确定,这是本法赋予有关气象主管机构的自由裁量权,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及所造成的危害等情况依法行使,不得滥用。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