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检察官法第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八条内容如下:
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
(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六)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主旨
本条是关于检察官应当履行哪些义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作为国家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不但应当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还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应的义务。根据本条的规定,检察官主要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法律的制定依据。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障。宪法赋予了人民检察院检察权,作为行使检察权的检察官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检察官是国家司法权的具体运作者,是执法者,检察官的这一特殊身份要求检察官在行使检察权时,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检察活动,依法办案,不能违背宪法和法律,随意处理案件。因此,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检察官履行职责的首要义务。
(二)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只有在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起诉或者实施法律监督,这里的“事实”必须是检察官以客观存在的、经过调查属实、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为依据,而不是靠主观想象、推测、怀疑的所谓的“事实”。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侦查权和法律监督权,行使这些权力的前提就是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指检察官必须以法律为标准,要求检察官办案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以法律的规定作为办案的依据,不偏不倚。既要严格按照实体法办案,也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的规定。这里所说的“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是要求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是出于公心,而不是为了谋取私利,或者出于本地区,或者某个部门的局部利益,地方保护主义或者部门保护主义去办理案件,更不得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徇私利、徇私情,以权谋私,这是对检察官职业素质最基本的要求,由于检察官行使的是国家司法权,其权力的运用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执法的统一,关系到司法的公正和法律的尊严,检察官要通过检察权的行使,体现社会正义,体现法律的严肃,要通过检察权的行使,维护国家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权益,要通过检察权的行使,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所以,秉公执法对维护法律的尊严尤其重要。为了防止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刑法在渎职罪中明确规定了徇私枉法罪,即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检察官行使国家的检察权,并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因此,必须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同时,检察官还必须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的合法权益。这里的自然人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法人包括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等;其他组织包括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联营、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分支机构等。
(四)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这是对检察官自身素质的要求。检察官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必须清正廉洁,不贪赃枉法,忠于职守,并且应当严格遵守检察纪律,恪守作为一名检察官所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案件在公正的情况下办理。新的检察官法在本项中增加了“恪守职业道德”的内容,主要是考虑检察官不但要廉洁奉公,还要恪守作为法律工作者最起码的职业道德,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检察官在检察工作中经常会遇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严格保守国家秘密是一名检察官必须具备的素质。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不得随意泄露检察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对于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也应当严格遵守检察纪律,不得随意散播。另外,检察官还应当保守检察工作秘密,对于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内部意见,内部材料和不应当透露的其他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材料,一律不得泄露。
(六)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这里“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包含以下内容:首先,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受其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活动要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检察院进行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中也会涉及到某些检察官;第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活动要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上下级是领导关系,因此,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活动中有违背法律的地方,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第三,检察官的检察活动还要受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的监督,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活动违背法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有权提出意见;第四,检察官的检察活动还应当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权归根结底是人民赋予的,因此,其检察活动也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的广泛监督。应当注意的是,实施监督不是代替检察官办案,发现检察官有违反法律的地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监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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