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旅游法第六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三条内容如下:
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主旨
本条是关于组团旅游中因未达到约定人数,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合同解除的含义和特征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的解除适用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只有在生效以后,才存在解除的问题,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不发生合同解除。
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合同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拘束力,非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主要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的行为。即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合同还不能自动解除,无论哪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必须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达到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4.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者向将来消灭。即合同的解除,要么视为当事人之间未发生合同关系,要么合同尚存的权利义务不再履行。
合同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虽然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都使合同消灭,但两者有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附解除条件,是行为人以意思表示对自己的行为所加的限制性附款;合同的解除不是合同的附款,不仅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发生,也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 (2)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合同自然解除,不需要当事人再有什么意思表示;合同的解除,仅具备条件还不能使合同消灭,必须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3)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合同对于将来失去效力;合同解除,合同不仅对于将来失去效力,有些还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合同解除的类型
一般来说,合同的解除分为协议解除与法定解除两种形式。
1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通过约定,自愿解除合同的法律行为。协议解除具体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协商解除,协商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为目的,经协商一致,订立一个解除原来合同的协议。协商解除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应当遵循合同订立的程序,即双方当事人应当对解除合同意思表示一致,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二是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某种情况,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约定。当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而不必再与对方当事人协商。
2法定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的区别表现在,法定解除是法律直接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具备时,解除权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而约定解除是双方的法律行为,一方的行为不能导致合同解除。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有: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规定的在组团旅游中因未达到约定人数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就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属于一种法定解除。
三、解除合同的一般规则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几项规则:
1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形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3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4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5解除合同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四、未达约定人数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的规则
根据本条的规定,在组团旅游中因未达到约定人数旅行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组团旅游中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商业惯例,组团旅游时旅游团应当达到一定的人数。这是因为,当旅游团的人数达到一定规模后,旅行社可以从铁路、航空、宾馆饭店、景区等服务单位得到相应的优惠,从而为旅行社带来一定的经营利益,这是旅行社收益的重要来源。一般来说,旅行社都会在旅游合同中约定成团人数。如果没有达到约定人数的,从维护旅行社合法收益的角度考虑,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通知旅游者。对此,有关国际公约和一些国家、地区的法律作了明确规定。例如,《布鲁塞尔旅行契约国际公约》第10项第2条规定,旅客人数未达到旅游文件所定的最低人数的,旅行包办人也可以无须赔偿而解除契约,但最迟不得超过旅行或者居留开始前15日通知旅客。我国台湾地区有关法律也规定,旅游团未达到组团人数10人,旅行社得于预定出发前7日通知旅游者解除契约,并退还旅游者交纳的费用。但旅行社已经代缴之签证或者其他费用得予以扣除。
本法遵循商业惯例并借鉴国际公约及有关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明确规定组团旅游中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同时规定了解除合同的通知程序,即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30日通知旅游者。提前通知的规定,既有利于避免因解除合同而给旅游者带来更多的损失,也有利于旅游者提前做好应对措施,如改变行程或者转投其他旅行社等。
(二)组团社经旅游者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
实践中,未达到成团人数时,组团社和旅游者往往都希望能够继续履行旅游合同,这时,组团社多采取拼团的方式。本条根据实际需要,规定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要注意的是,组团社委托其他旅行社组团的前提是取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如果旅游者对被委托的旅行社基于不信任等原因不同意由其履行合同的,组团社就不得委托该旅行社履行合同,但可以解除合同。
组团社经旅游者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组团社仍应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则对组团社承担责任。
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由于旅游合同尚未履行,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