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旅游法第四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内容如下:
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主旨
本条是关于导游和领队不得私自执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实践中,一些导游、领队违规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俗称“黑导”“野导”等,导致旅游市场秩序混乱,旅游服务质量低下,甚至出现欺客、宰客等现象。针对这些现象,本法作出明确规定,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根据《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均属旅行社的特许经营范围,导游人员只能是接受旅行社的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导游人员是旅行社服务的执行者,是旅游产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能脱离旅行社单独存在。即使是临时聘用的导游也必须与旅行社签订临时聘用合同或者口头达成聘用协议,接受该旅行社的委托,才能代表为游客提供服务。我国旅行社行业实行特许经营管理,旅游法对导游和领队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特别是对游客的责任,最终都是由旅行社承担的,如果导游人员脱离旅行社独立从事旅游接待工作,难免导致旅游市场秩序混乱,最终影响旅游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从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的权益角度出发,有必要对导游和领队私自执业作出禁止性规定。
立法过程中,旅游法草案曾规定“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或者景区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不少意见提出,建议删除“或者景区委派”,因为景区不存在委派领队的问题,领队是为出境旅游团队提供服务的人员,因此境内旅游没有派领队的要求,景区更不需要派领队。另外,草案所称的导游和景区讲解导游员有着本质的区别,导游是旅行社服务的组成部分,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和相关旅游业务,包括在景区为旅游者提供讲解服务。景区讲解员接受的是景区委派,只能在景区提供服务,无须取得导游证。目前,旅游行业导游体制和景区讲解员的体制各成体系,清晰顺畅。如果按草案的规定,景区也可以委派导游从事业务的话,与旅行社和导游管理体制设计不相符,一些景区很可能会成为事实上的旅行社,其结果是对旅行社造成较大的冲击和影响,不利于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本法吸收了这些意见,删去了“或者景区委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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