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第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23:05:04百科知识库

旅游法第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旅游法第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八条内容如下: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

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主旨

本条是关于旅游发展规划的内容和专项规划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作为指导和协调旅游发展的重要工具,旅游发展规划的质量,直接关系旅游发展的质量,而旅游发展规划的内容,又直接关系旅游发展规划的质量。因此,本条对旅游发展规划的内容以及专项规划作了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旅游发展规划的内容以及专项规划,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旅游发展规划的内容。近些年,不少地方旅游项目存在盲目开发、热衷建造人工景点、忽视资源的自然价值和人文内涵等问题。为通过制定和实施旅游发展规划来规范各方面的行为,解决旅游景点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问题,本条规定,旅游发展规划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所谓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是指在旅游业发展的整个过程中都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方向等,它统领着整个旅游发展规划的价值取向,决定了旅游发展规划的具体内容,因此,应当在旅游发展规划中予以明确。所谓旅游业发展目标,是指旅游发展规划期间,旅游产业规模、质量、效益等所应当达到的具体标准。旅游发展的目标是旅游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它不仅明确了所要完成的任务,也决定了相关的政策、措施等,因此,应当在旅游发展规划中予以明确。

2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本法总则第四条确立了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为贯彻这一原则,本条要求旅游发展规划中明确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

3旅游产品开发的要求和促进措施。所谓旅游产品开发,是指人们为了发掘、改善和提高旅游资源的吸引力而从事的开拓和建设活动。旅游产品开发是巩固和扩大既有消费规模、积极培育新的消费热点的重要措施,因此,本条要求旅游发展规划中明确旅游产品开发的要求和促进措施。

4旅游服务质量提升的要求和促进措施。所谓旅游服务质量,是指旅游经营者所提供服务的优劣程度。旅游服务质量关系到广大旅游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旅游业的整体形象,关系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旅游服务质量的提升是我国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战略问题,因此,本条要求旅游发展规划中明确旅游服务质量提升的要求和促进措施。

5旅游文化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所谓旅游文化,是指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所产生的各种文化现象。旅游活动本质上是一种文化活动,文化是旅游的本质特征,是旅游业发展的内在动力,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源泉,发展旅游业必须加强旅游文化建设。因此,本条要求旅游发展规划中明确旅游文化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

6旅游形象推广的要求和促进措施。所谓旅游形象,是指人们对旅游产品、旅游设施、旅游服务功能等的总体、抽象、概括的认识和评价。旅游形象是旅游地的无形价值,是吸引旅游者到旅游地旅游的核心要素,旅游形象推广对拓展旅游市场规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条要求旅游发展规划中明确旅游形象推广的要求和促进措施。

7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所谓旅游基础设施,是指为适应旅游者在旅行游览中的需要而建设的各项物质工程设施,包括旅游饭店(宾馆)、旅游道路、旅游航线网络、景区停车场、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厕所、城市游客集散中心等物质设备。所谓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为满足旅游者的公共需求而提供基础性、公益性的旅游公共产品与服务的设施,主要包括旅游信息咨询服务设施、旅游安全保障服务设施、旅游交通便捷服务设施、旅游便民惠民服务设施、旅游行政服务设施等。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发展旅游业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因此,本条要求旅游发展规划中明确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

除上述内容外,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旅游的需要,在旅游发展规划中规定其他一些内容。

第二,专项规划。所谓专项规划,是指为更有效地实施旅游发展规划意图,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对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所编制的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内容为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的专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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