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的内容全文及释义,以增强对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的理解。《招标投标法》第三章投标共九条,主要规定了参加投标的基本条件和要求,以及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要求,规定了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修改投标文件、以及撤回投标文件的程序,规定了联合投标的条件等。第三十一条内容如下: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释义
本条规定的是联合体投标。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对于大型复杂的项目,一般靠一个投标人的能力是不可能独自完成的,例如大型BOT项目,一般都是由多家实力雄厚的公司,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共同参与投标。把有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当作一个整体,是指把该联合体作为一个独立的投标人看待,而不是指联合体中的某一个成员的名称。组成联合体投标是联合体各方的自愿行为,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投标人也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本法或者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这是对投标联合体资质条件的要求。(1)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承担招标项目必备的条件如相应的人力、物力、资金等。(2)国家或招标文件对招标人资格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联合体各个成员都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3)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如在三个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中,有两个是甲级资格,有一个是乙级资格,按照本条规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就低不就高,这个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只能定为乙级。本条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促使资质优等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防止以优等资质获取招标项目,而由资质等级差的供货商或承包商来完成,保证招标质量。
为了规范投标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书面的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如果中标的联合体内部发生纠纷,可以依据共同签订的协议加以解决。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也就是说,不能以联合体中某一投标人的名义与招标人签定合同,而是联合体各方都必须共同与招标人签定合同,联合体各方对中标的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的某一方违反合同,招标人都有权要求其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