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引渡法第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十六条内容如下:
外交部收到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后,应当对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等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进行复核。
主旨
本条是关于引渡请求的审查机关和审查内容以及审查机关在审查中分工的规定。本条分为两款。
释义和理解
对引渡请求的审查,世界各国的规定有所不同。总的分为两类:有些国家侧重司法审查,有些国家则侧重行政审查。研究参考了各国规定,我国引渡法规定了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相结合。这样规定,比较符合引渡的性质和我国的实际情况,一方面引渡主要体现了国与国之间的外交关系,另一方面引渡是对犯罪分子的引渡,属于刑事司法的范畴。根据本条规定,从引渡请求的审查机关上,主要包括外交部的审查和有关人民法院的审查;从引渡请求的审查内容上,外交部主要是对引渡请求的文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有关人民法院主要是对引渡条件进行实质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外交部对引渡请求的审查及其审?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2/32357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榈木咛迥谌荨1究罟娑ㄓ幸韵录覆阋馑迹?1)外交部是负责引渡审查的机关之一。根据本法第四条和第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应当向其提出。本款规定外交部是审查引渡的机关之一,赋予了外交部作为引渡联系机关在引渡审查中的重要职能,体现出与上述规定的一致性。(2)外交部是引渡审查的第一关。引渡请求先由外交部进行审查,外交部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的,转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3)外交部收到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4)外交部审查引渡请求主要是形式审查。即审查引渡是否符合我国引渡法、引渡条约有关形式要求,不对引渡请求是否符合引渡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根据本款规定,外交部对引渡请求进行形式审查的具体内容是“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这里的“引渡请求书”,是指引渡请求国向我国提出引渡请求而制作和出具的载明请求机关名称、被请求引渡人的姓名等内容的书面文件。根据本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出具请求书,并应当载明有关事项。“所附文件、材料”,是指根据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应当连同请求书一起提交给我国的各种刑事诉讼文书、必要的犯罪证据或者证据材料、请求国掌握的被请求引渡人的照片、指纹以及其他可供确认被请求引渡人的材料等。“对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进行审查”,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外交部要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的各条各项规定进行审查,主要应当审查:请求书载明的事项是否齐全,是否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文书和被请求引渡人的身份材料及犯罪证据材料,是否作出必要的保证和承诺,请求书或者有关文件是否有主管机关签署或者盖章并附有中文等译本;另一方面,我国与请求国有引渡条约的,还应当审查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引渡条约的有关规定。外交部审查后,应当根据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有关人民法院对引渡请求的审查及其审查内容的规定。本款规定了以下几方面内容:(1)对引渡请求进行审查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所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是指负责审查引渡请求的人民法院,首先应当是高级人民法院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人民法院,其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没有对引渡请求进行审查的权力。其次是负责审查引渡请求的高级人民法院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未经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不审查引渡请求案件。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是,审查引渡案件政治性、专业性很强,对法官的素质要求很高,但如果规定直接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则会缺乏必要的监督,所以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较为合适;同时,考虑到实践中引渡案件的数量较少,审查引渡案件的法官又要经过专门培训,指定几个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即可,较为经济。(2)受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对引渡请求进行审查的内容是“引渡请求是否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等规定”。所谓“引渡请求是否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等规定”,主要是指引渡请求必须符合引渡法第二章第一节的规定,审查时要查清是否同时符合准予引渡的条件,是否存在应当拒绝引渡或者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引渡条约对准予引渡的条件、应当或者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有具体或者补充规定的,也要审查是否符合引渡条约的规定。(3)受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对引渡请求进行审查后,应当作出裁定,不需作出判决。根据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分为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和不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4)最高人民法院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进行复核。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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